面对品行不端的学生,教师已无计可施,呼吁修改《未保法》 【快速复制本文链接】

    2018/6/22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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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均有“不得开除”学生的规定。这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世上都没有绝对完美的事物,何况处于成长期的未成年人。国家宪法尚且需要修正,普通法律就更不必赘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已被实践证实存在需要修正的空间,有必要对这两部法律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即把“学生在学期间,严重违反学校纪律且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对其劝退、勒令退学或转工读学校”的表述分别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多少年来, 极少数品行不良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扮演着令人厌恶的角色 :他们或侮辱教师甚至殴师弑师,或课堂上恶意捣蛋,或故意毁损公私财产,或欺凌弱小同学,或寻衅滋事,或打架斗殴……

他们目无校纪校规,视老师的教育为耳边风,肆无忌惮地胡作非为,俨然成了“校害”。 令人遗憾的是,学校对他们无计可施,因为他们头上有“不得开除”的“保护伞”。一线教师对这些熊孩子无可奈何,莫不摇头叹息!

保障极少数“害群之马”受教育的权利,实际上等于损害了绝大多数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孰轻孰重?非智障之人都会掂量的。极少数学生违反的是学校纪律,破坏的是正常的教育秩序,侵害的是国家与民族的利益。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决不能让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学校可以劝退、勒令严重违反学校纪律且屡教不改的顽劣之徒退学,或将其转工读学校,不仅能消除校园的不稳定因素,而且能产生警示与震慑作用。这对于促进中国教育的良性发展,其意义将是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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