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民众的期待中,10月10日温州中院终于通报了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例的情况。然而和大多数读者一样,笔者初看到相关标题时也是大吸了一口凉气,欠214万只还3.2万,还款率只有1.5%,而且只要三年就能恢复信用,逃避债务也未免太容易了吧,这种个人破产制度如果推行下去,不就意味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崩解吗?但当笔者真正拿到新闻稿,仔细研读之后发现,实际的情况远不是这么简单的标题所能概括。
首先,是债务人蔡某的债务来源。从新闻稿中我们得知,蔡某是因为其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而对企业的破产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其个人财产无力偿还债务,才申请破产的。这短短的一句话,实际上信息量很大。依照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