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公布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增长幅度以2007年为标准,基准线为14%,上线为17%。
根据规定,近年来企业经济效益连年增长的,必须按照当年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增加职工工资,但增加的工资不得高于上线;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涨幅2倍或2倍以上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不能超过今年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的基准线;近两年来效益下降的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企业支付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已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参照工资指导线进行平等协商。
宁夏劳动部门负责人表示,该指导线旨在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控制部分企业工资增长过快、幅度较大现象,适用于宁夏全区企业在岗职工。
来源: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