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记者从四川省物价局获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向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州)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结合该省实际,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宣布我省15个部门正式对特殊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免收40项费用。该优惠政策执行到2011年8月31日。
《通知》明确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除盲人按摩外的其他按摩业、网吧、氧吧等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收费项目;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详见目录。
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向有关收费单位出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有效登记失业证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方能免交有关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有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方能免交有关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当向有关收费单位出具由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方能免交有关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应当向有关收费单位出具经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后的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方能免交有关收费。
各执行免收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在其服务大厅(窗口)公示免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的收费项目,让有关人员充分了解和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集资、乱摊派和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来源: 成都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