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企业非8小时工作制须申报
劳动就业 加入时间:2010/6/5 19:05:49 科杰在线 pc354.com
今后,新疆企业如果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才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10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要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要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按照规定,凡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安排劳动者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此外,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企业应在标准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要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可采取“轮班制”等方式,灵活安排职工轮班工作,但要确保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同时,严禁“两班”连续轮流作业的行为。
■名词解释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航空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主要适用于: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
稿源: 新疆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