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记者从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浙江省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嘉兴市实际,从今年9月1日起,嘉兴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从原来的750元调整到8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6.4元调整到7.1元。此次该市最低月工资提高了100元,调幅为13.3%,是近4年来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出于收入分配关系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劳资关系的协调。
根据嘉兴市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提供的数据,今年1月至8月,嘉兴市区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6.6。比较之下,此次13.3%的最低工资上调幅度高于1月至8月的市区物价指数。也就是说,这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政策的正式执行,将减轻物价上涨给我市低收入职工生活带来的影响。
最低工资标准是向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定“底线”。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在职职工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认识较为模糊甚至有些误解。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重申,最低工资标准中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3项内容,即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来源:嘉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