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失业管理新办法12月1日起正式实行
看 就业失业登记有这些新规定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0月14日下发的《甘肃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行。该《办法》将成为今后该省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依据。
如何办理就业登记
《办法》规定:初次就业人员,已办理《登记证》的,用人单位持《登记证》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证》的,应提交劳动合同书;职业资格证书;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登记证》(原件)办理备案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到其就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办法》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等有关资料,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登记证》;城镇户籍劳动者有就业经历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的证明,到用人单位办理《登记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来源:中国交通广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