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立法规定,用人单位须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
经过修订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日前正式颁布施行。这一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这一法规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妇女的常见妇科病普查制度。"
为提高妇女健康保障水平,《云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还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险的经费投入。为城乡贫困孕产妇免除其基本的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费用。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减轻劳动定额,降低劳动时间和强度。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或者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如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和哺乳假之外适当延长假期,延长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80%。
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