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2006]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符合申领《安徽省就业服务卡》的人员,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或各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所属的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申领《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各类人员须提供材料的具体情况如下:
1、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者须年满16周岁以上,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非农业户口户籍证明及复印件各1份;
2、高校等各类院校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及复印件各1份;
3、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军人退役有关证件、非农业户口户籍证明及复印件各1份;
4、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运动员退役有关证件及复印件各1份;
5、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非农业户口户籍证明、被征地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各1份;
6、进城登记求职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复印件各1份;
7、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不含按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失业证、非农业户口户籍证明及复印件各1份。
二、市、区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发放《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上加盖“××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卡发放专用章”,并在《安徽省就业服务卡》省统一编号8位码后,按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代码01、瑶海区代码02、庐阳区代码03、蜀山区代码04、包河区05、经济区代码06、高新区代码07、新站区代码08、政务区代码09添加签发编码。
三、持《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人员,享受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有关规定按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06] 106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
四、市、区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有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112号)的要求,完善审核发放程序,规范发卡,建立发放工作台帐。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要加强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各项补贴的审核工作,建立申领各项补贴的工作台帐,认真、及时、准确上报各种统计数据。
五、各县可根据本县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发放申请表
附件2:领取《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人员情况表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一:《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发放申请表
附件二:领取《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人员情况表
关于做好《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2006〕16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要求,现就做好《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发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下列人员:
1、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者;
2、高校等各类院校毕业生;
3、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
5、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
6、进城登记求职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7、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不含按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二、发放程序
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分别持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或军人、运动员退役的有关证件以及非农业户口户籍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效证明,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就业服务卡》发放申请表(附后),经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就业服务卡》。
三、有关就业服务政策
(一)免费职业介绍补贴。
持《就业服务卡》人员,可享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免费就业服务,包括免费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就业服务项目。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含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为持《就业服务卡》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后,应及时在《就业服务卡》相应的项目页中进行标注签章,并将相应项目页从卡中撕下,作为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凭证之一,连同经其免费职业介绍实现就业的人员名单及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工证明材料等有关资料,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持《就业服务卡》人员,可在各地职业培训定点机构选择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持《就业服务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先按规定向承担职业培训的定点机构据实缴纳相应培训费用。定点培训机构应及时在其所持《就业服务卡》相应的项目页中进行标注签章。持卡者培训结束后,由本人凭《就业服务卡》、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后6个月实现就业的须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有关资料,随时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定期集中审核后,凭有关部门发放的培训补贴支付凭证,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资金。
对经确认无力垫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有关人员,可由承担帮扶任务的相关培训机构为其集中申请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
持《就业服务卡》人员,经各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有关要求确认后,可参加一次创业培训。
持《就业服务卡》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承担创业培训的定点机构应及时在其所持《就业服务卡》相应的项目页中进行标注签章,并将相应项目页从卡中撕下,作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凭证之一,连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向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持《就业服务卡》人员,可在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选择参加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农村生活困难救助对象,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持《就业服务卡》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及时在其所持《就业服务卡》相应的项目页中进行标注签章。持卡者可凭《就业服务卡》、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以及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农村生活困难救助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按标准据实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有关就业服务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最迟可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相关资金补贴的具体标准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6〕137 号)执行。
《就业服务卡》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持卡者省内异地就业的,凭卡在就业所在地享受有关就业服务政策。
四、规范管理
《就业服务卡》采用实名制,仅限持卡者本人使用,由省厅统一印制、编号,免费发放,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审核审批程序,做好登记造册和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发放基础档案和工作台账,及时准确统计上报发放情况。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就业服务卡》核发、使用和管理各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重复申领、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等行为的发生。对个人转让、出租《就业服务卡》的,一经发现,没收其《就业服务卡》。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经办机构伪造、租借《就业服务卡》骗取扶持政策和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视情给予严肃查处,相应扣减补贴资金,直至取消定点机构资格。对发卡机构违反规定变卖或滥发《就业服务卡》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附:《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发放申请表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二月廿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