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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俊海:消法修改向消费者适度倾斜将捍卫真正平等

    经济形式  加入时间:2010/6/6 12:06:37  科杰在线 pc354.com
    新华网6月15日电 15日上午9时,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做客新华网,为广大网友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热点问题。刘俊海说,此次消法修改,一定要放在今年党和国家确定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中去考虑,要从制度上构建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长久之策。新消法修改要体现以人为本、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相结合、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等五大指导思想,其中贯彻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原则可以真正恢复商家和消费者真正的平等地位。
    [主持人]这部消法15年来给我们的消费者非常大的帮助和益处,但确实有着种种的不如意地方。这次新消法修改立意是什么呢?
    [刘俊海]一定要放在今年党和国家确定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中去考虑。保增长的重要内容就是拉动消费内需,而要拉动消费内需就要提振消费信心。温总理曾经讲过信心比黄金还宝贵,而要提振消费信心必须以消费者权益受到充分保护为前提,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充分,事先保护的机制没有,预防机制没有,事后救护机制没有健全的话,那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就会战战兢兢;如果消费者不敢购买商品,那保8%的经济增长目标实现起来就比较困难。所以为了保增长,需要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从制度上构建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长久之策,我认为这是一项民心工程、和谐工程、维权工程、法制工程,更是一项发展工程、增长工程。所以我个人认为,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定要放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我们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去考虑,不仅仅是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的问题,而是涉及到能不能推动我们经济又好又快和谐健康有序发展的大问题,这也涉及到中国的制度创新能力能不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问题。在全球经济背景下,一个民族经济竞争力的强弱离不开这个民族法律制度的竞争力,你制度好,消费者敢买东西,投资者敢投资,这是衡量我国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水准,也是提升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发动机。从这个大局考虑,我想新消法的修改要体现以下指导思想:
    第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这是统领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工作的一个指南针。因为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的要义就在于权利本位,特别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力本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恰恰抓住了民生问题,抓住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选择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还有必要的一个行为后悔权等等,这就是以人为本的精神。过去在商家和消费者的关系当中,或者说在他们的博弈当中,政策选择是偏重于企业这边。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强调更加公平公正,我认为这和我们传统文化是一脉相承的,我们传统文化讲什么呢?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国家难道不以钱为利吗?因为义能生利,利又能促义。所以科学发展观强调公平公正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强调公平公正的时候,强调规范的时候,就应该形成一个共识,发展是目标,但是规范是前提,法制是基础,和谐是关键。为了使消费关系更加和谐,让商家和消费者利益共赢共享的话,惟有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工作。
    第二,要坚持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相结合的精神。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多学者认为,那就是合同经济,就是契约经济。但是契约既包括契约自由,也包括契约的正义。因为契约自由从表面上看,是与谁签合同、签什么样的合同、形式是什么、怎么解决纠纷,好象是自由的。但是出现了垄断性以后,出现了霸王合同以后,消费者真正享受契约自由很困难,表面上签字是合同自由,但是合同的实体内容,包括权利责任来看都是向商家倾斜的。这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觉得既要捍卫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合同严守的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强调诚信原则的约束力,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合同不光表面上自由,实质上也公正,这样要求我们对于不公平的格式合同,也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霸王合同,要在立法上、在行政上、在民事关系上、在司法救济上进行更大程度上的干预,实现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相结合。
    第三,贯彻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原则。我们的法制原则就是平等原则,但是法律上的平等、抽象上的平等、理论上的平等未必就能和现实当中具体上的平等一致起来,比如商家和消费者相比,我认为有三大不太平等的根源:一是占有的信息谁多呢?商家多,消费者少。而且商家知道它生产的特定商品之后要封锁这个信息,不愿意让消费者知道,一直对消费者产生了侵害,甚至多年以后,人们才会知道。二是财力的不对等。任何一个消费者与商家相比的时候,往往处于财力的不对等状况。人家财大气粗,具有较强的博弈势力。三是成本外部化程度不一样。商家和消费者打官司可以聘请一流的律师,可以把律师费成本转化为公司成本,然后再转嫁给消费者。基于以上三个方面因素的考量,为了恢复商家和消费者实质性的平等,应该在实体法的规则上,在程序法的规则上尽量向消费者适度倾斜。我们看一张纸,看着在法律上应当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消费者处于在信息上、财力上和成本外部化方面不利的地位,适度倾斜就可以真正的恢复商家和消费者真正的平等地位。有网友问我,向消费者适度倾斜是不是和平等相矛盾?不矛盾,为了实现实质性的平等,向消费者适度倾斜捍卫了平等原则、巩固了平等原则。
    第四,统一立法,协调立法。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但是在现实当中有一些特定法,比如去邮局有信件丢失了还有邮政法,邮政法有最高限额规定,但消法没有最高限额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孤军深入,可能起不到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合力,我认为我们的消费者权益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应当是统一立法、协调立法,都体现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精神,都体现出构建一个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的理念。
    最后,要大胆接受和移植国际上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立法例和学说,同时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做到洋为中用。包括消费者的冷静期制度,这在欧盟和北美是比较发达的,我们都应该尽量的借鉴,这样才有可能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竞争力,因为我们的产品也可能卖到国外,外国的产品也可能卖到中国来。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大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但是也有我们的国情,要从我们的国情出发,使我们的制度更加适合本土情况,让它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得到更多的广大消费者的认同,得到更多的诚信经营的企业家的高度认同,有力地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经济又好又快的增长。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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