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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落实“全民创业计划”实施意见

    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2010/6/6 19:07:59  科杰在线 pc354.com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宁党发〔2008)45号)和全区“全民创业大会”重要精神,着力加大政策扶持,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计划”,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制定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全民创业
    (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要允许内资经营;凡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都要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要允许其经营,要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大力发展服务业,促进国民经济优化产业结构;引导有技术特长的工程技术人员、科研院校专家学者、大中专毕业生、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机关分流人员以及改制后的原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岗技术人员等参与全民创业。
    (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努力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除了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其他行业和领域全面放开;除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群众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及其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办理行政审批外,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项目一律放开。
    (三)放宽化肥、农膜准入条件,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化肥、农膜的零售经营。
    (四)对从事简单的修配、加工、修理的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可能产生较大污染或噪音,环保部门向登记机关明确提出需要提交有关环保手续外),不需提交相关环保手续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五)凡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申办人首次出资额高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放宽到6年。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
    (六)对申请注册公司的农村经纪企业,其注册资本由现行的3万元降低为1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七)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形式,支持发展以生产资料为重点的物流配送体系,围绕重要工业园区第三方物流配送。凡城乡居民参与连锁经营的,连锁加盟企业的经营业务,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办批准文件;总部取得批准文件后,其设立的门店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向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直接申办营业执照。
    (八)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允许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申请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使用“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等字样登记。
    (九)进一步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分类监管工作机制,下放登记注册权,由市县工商局授权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许可、专项审批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和验照,方便个体工商户就近办理登记注册及相关事宜。
    (十)允许投资者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型企业,非货币出资不受比例限制。
    (十一)允许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公司在债权关系明晰,提交材料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
    (十二)允许城镇居民购买的商住房在不违反各地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规定、不扰民、不影响小区物业管理、征得相邻同意的前提下办理经营场所登记;允许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办理企业经营场所登记。
    (十三)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不能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经营场所登记。
    (十四)允许投资者自行选择、使用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投资者在企业名称中冠用"宁夏"行政区划,其注册资本放宽至100万元;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名称中冠用"宁夏"行政区划,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十五)支持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核准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十六)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区重点发展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对企业申请登记暂时无法提交相关前置审批材料,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建”的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投资建设。
    (十七)支持企业强强联合。凡登记注册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金放宽至1000万元,有3家控股或相对控股子公司即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
    (十八)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参股,或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积极参与转制改制国有企业和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推动国有企业和文化单位的产权结构调整。
    二、鼓励境外投资,发展外向型经济
    (十九)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术语;对尚未纳入国家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新兴行业,在申请企业名称时可依据其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的表述,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
    (二十)简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来宁投资的手续。港澳台自然人投资的,可直接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台胞证(回乡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作为投资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免予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二十一)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主体资格互认制度。对已在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凭已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文件的复印件、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办理申请,免予重新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二十二)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以境外可转移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企业净资产出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为国有企业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以股权出资。
    (二十三)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规定登记前置审批,又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自主决定经营范围项目。
    (二十四)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的,可根据企业申请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xxx的项目建设”,待企业取得相关文件和许可证后,核定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十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企业来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驻在期限不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研发机构、仓库等不单独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不办理登记注册。
    (二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的住所租用写字楼、饭店等的,允许只提交租赁合同或证明文件,不再要求提交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的住所确属暂无法提交产权证明(如尚在开发的工业园区等)的,可由场地提供方(如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手续。
    三、推进监管方式改革,营造宽松创业环境
    (二十七)积极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企业实行近距离、中距离和远距离监管,加大对失信企业、风险等级高企业的巡查和监管力度;对守信企业、风险等级低的企业,减少或免于日常巡查,促进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的诚信、健康发展。
    (二十八)允许在异地设立的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直接到当地登记机关备案,不须办理营业执照。
    (二十九)建立注册登记重点产业扶持、跟踪、个别服务机制,从窗口受理延伸到企业投资、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积极开展以提示、警示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除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等项目的经营外,工商执法人员首次发现有情节轻微的违规经营行为时,只给予警告,不做行政罚款,不列入信用记录。
    (三十)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经营者从事无重大危害或无照经营行为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以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照经营查处。
    四、加大政策扶持,鼓励自立创业
    (三十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注册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登记及营业执照工本费)。免收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三十二)对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从事“体育健身”、“孕妇健康指导”、“社区娱乐(棋牌)活动”、“老年活动”和“盲人按摩”等服务场所,除经营者自愿申请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外,登记机关不再强行要求办理营业执照。
    (三十三)认真落实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以及"零就业"家庭待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绿色通道",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当即办理,资料不全的指导办理,热情接待,周到服务。
    五、服务"三农",大力培育农村创业者
    (三十四)支持、引导农村经纪人中介服务组织健康发展,努力培养一批科技中介型、流通中介型、劳务中介型经纪人队伍,对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经纪人免收登记注册费。
    (三十五)凡经营小食杂店销售小食品(不含散装、裸装食品)、酒、饮料、调味品以及在农村从事理发业的,不需提交卫生许可证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三十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允许农民、土地承包人、农场职工以农民投资者身份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不验资、不限出资总额、不缴纳登记费、不参加年度检验,鼓励其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
    (三十七)继续加大对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加快实施“双百市场”工程,争取国家支持构祀、马铃薯、清真牛羊肉、蔬菜水果、羊绒等自治区级批发市场和优势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村流动小商贩(除从事粮食收购、牲畜贩运、货物运输的外),免于工商登记;对于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当地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土特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由所在地工商所实行备案管理。
    (三十八)支持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发展,在坚持“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依法保护耕地、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途性质;保护土地所有人、承包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诚信”原则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的登记注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促进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十九)支持农民从事农业技术开发和农业技术咨询服务,主动为从事农业技术开发和农业技术咨询服务的企业提供政策、法律法规、登记注册信息等咨询服务,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免收登记注册费。
    (四十)支持发展农村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构建农村市场流通服务网络。进一步推进"12315"维权网络建设和"村所挂钩"帮扶活动,加大农村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加强农资商品监测工作,及时清除不合格农资商品,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十一)加大实施“商标战略”力度,积极指导、帮助企业选择、使用、管理、经营商标;重点保护“中国驰名商标”和“宁夏著名商标”,并优先享有将其著名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重点扶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有一定知名度的老牌子、老字号产品与服务办理的注册商标,实现"注册一个商标,带动一个产业,搞活一方经济"的目标。
    (四十二)积极开展“诚信企业”创建活动,选择重点企业建立帮扶联系,制定帮扶计划。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评选推荐活动,引导服务企业争创国家、全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消费者满意单位”。逐步完善企业信用服务系统,不断更新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积极促进依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立业,不断提升服务企业竞争力,依法打击失信违法行为。
    六、加强效能建设,支持创业者又好又快发展
    (四十三)继续推进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企业“注册大厅服务规则”、“企业服务窗口人员首问责任制”、“一口清规则”、“企业登记注册议事规则”、“企业档案规范化管理制度”、“限时办结”、“延时服务”等制度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即来即核,新设立企业自受理之日起由15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办结,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由7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办结。对于申报登记注册材料齐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也可当日办结。
    (四十四)完善网上办事平台,逐步推行网上企业名称预核准、网上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年检制度,通过网络互动,及时向企业提供快速、高效、优质服务。
    (四十五)认真落实“企业联络员制度”,积极开展“千名党员联系千家企业”活动,搭建工商部门服务企业的桥梁,提前介入企业涉及工商职能的事项,主动帮助,加强联系,倾听呼声,提供服务,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适时提出建议或行政指导意见,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推进服务企业发展。
    (四十六)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在沟通信息、服务发展、监督自律等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教育、引导经营者遵章守法,诚实经营,健康发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利用,依靠科技创新、专利技术,开发生产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市场竞争力强的产品;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第三产业等领域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宁夏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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