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帮人”也可享受社保补贴——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加社会保险有新规
为规范我市百帮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劳动用工管理,促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日前,我市出台《关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合就办[2006]8号)文件,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
参保对象确定
凡持《再就业优惠证》、在2003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从业协议、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都应参加社会保险。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先缴后补的原则,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两种参保方式
根据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规模、管理规范程度,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社会保险。
(一)单位缴费方式:
对在百帮创业园、百帮创业服务一条街创业,或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且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原则上吸纳人员20人以上),且与从业人员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比照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作为缴费单位,统一为从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缴费基数:①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②缴费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月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缴费费率: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费;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控制在0.5%—3%之间,并根据有关情况定期调整,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费。
(二)个人缴费方式
对与从业人员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其从业人员可通过个体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和费率: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幅度范围内,可根据本人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其中一档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②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20%(失业人员为17%);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10%(或可选择6.5%)。
享受社保补贴
(一)单位补贴方式:
2003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缴纳的工伤、生育保险费。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2006年1月1日以后孵化成功、符合条件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足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
(二)个人补贴方式
对在2003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从业、本市城镇户口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78元(其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30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0元。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该文件要求,各区百帮创业服务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用工协议的验证、人员增减变动的统计、社保补贴的办理等,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提供方便、及时的社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