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字〔2006〕17号
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继去年11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后,省政府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继又出台了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为确保国务院的规定和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核准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注册费(含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以下统称收费)。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2005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此前已核准免收费未满三年的除外)、已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就业的、离休退休(养)的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含雇主本人)超过7人的,不享受上述政策规定。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含士官和义务兵),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自核准登记之日起,免收费3年。
(三)高校(大专以上)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原毕业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且自核准登记之日起,免收费3年。登记时,应在《报到证》上载明核准登记时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后退回毕业生本人,同时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后注明“(高校毕业生)”字样。
(四)对2005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已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人员,核准免收费但未满3年的,应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上述免费政策。
(五)各级登记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载明核准登记时间,以防止《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使用,同时应坚持“一证(《再就业优惠证》)一照”和“一照一点(经营场所)”的登记原则。对于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者和实际日常经营者不一致的或承租、借用、受让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骗取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经调查取证证据确凿的,收缴其营业执照,追缴其免交的收费,并转请有关部门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
(六)对于本省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应准予其在异地(非户籍所在地)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同时享受注册地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坚决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就业再就业这项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省工商局继续把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将按照 《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全省予以通报,并视情况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三、及时准确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为准确把握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效,各地应实事求是地及时填报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人数、免收费金额等各类报表(详见省工商个字〔2005〕278号文的附件)。
省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工商个字〔零贰〕283号)可与本通知一并执行,有不一致的应以本通知为准。各市应将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半年上报省局个私处,省局将自2006年开始继续坚持对各地执行再就业政策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为2008年12月31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