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以及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以及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分别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经委部门收取的碘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7、交通部门收取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8、文化部门收取的演出管理收费、文化市场管理费、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演员个人及团体营业许可证工本费、音像制品准映证工本费。
9、体育部门收取的体育经营合格证工本费、临时体育经营合格证工本费、体育经营专业技术合格证工本费。
10、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