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5年,山东省将力争每年新增城镇就业100万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为做好就业工作,山东省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今后,山东省将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于大龄、身体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我省将有扶持政策。山东省将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岗位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对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另外,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