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积极行动,采取对地震灾区就业困难群众进行帮扶、企业吸纳灾区群众就业给予优惠等项措施,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
“零就业”家庭确保一人就业 通知要求,地震灾区要把就业援助与抗震救灾紧密结合起来,落实就业援助各项措施和扶持政策,将因地震灾害而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同时开发公益性岗位,将就业困难人员参与的抗震救灾工作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将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灾区受灾企业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体工商户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地震灾害造成的“零就业”家庭,要指定专人帮扶,确保实现至少一人就业。 灾区失业人员放宽贷款条件 同时,陕西省将加大对地震灾区就业政策支持力度。首先调整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因地震受灾的失业人员提出小额贷款申请的,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尽快予以办理。对灾区已取得小额贷款的人员,因修复地震灾害损毁的经营设施、设备提出新增贷款申请的,可给予不超过原贷款额度的新增贷款,新增贷款继续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因地震灾害造成原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经营场所被毁坏的,借款人的原借款额度可按规定列入呆坏账。 其次,放宽灾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对汉中、宝鸡等市的重灾区受灾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龄放宽5年,即从男50岁、女40岁下延至男45岁、女35岁,使灾区更多人员能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最后将提高部分补贴标准,对重灾区内符合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受灾人员,其所享受的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可在当地现行标准的基础上,上调30%。 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服务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将积极开展对灾区劳动者的就业服务。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集一批适合灾区务工者的岗位信息,对灾区外出务工者要实行专门帮扶,提供全程免费就业服务,同时适时将岗位信息送到灾区,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另外,各地将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灾区劳动者,进行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享受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政策,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的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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