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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雪中推车收费不是趁雪打劫

个人言论 时间:2013-11-21 作者/发布人:罗雯 点击:1489
  道德层面的东西,可提倡,但不能强制,更不是解决问题的普适良方
  
  导语:11月18日,黑龙江哈尔滨市降下暴雪。一些道路严重积雪,许多车辆被"误"在雪中,一些蹲守在此的市民以2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收费推车,这被不少人诠释为"趁雪打劫"。但其实,暴雪中推车收费是在车主和推车者双方自愿下达成的一致协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可厚非,推车者不应承受漫天的道德指责。
  
  暴雪中推车收费是在车主和推车者双方自愿下达成的一致协议,车主并未受胁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可厚非
  
  不同于不由分说强行帮人推车,然后敲竹杠。暴雪中推车收费是在车主和推车者双方自愿下达成的一致协议,没人胁迫逼车主拿钱出来请他们推车,这种服务是双向选择的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可厚非。推车者收钱,是在帮助别人解决困难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单纯劳务报偿协商,如果车主觉得"推一次车50元"价格难以接受,他完全可以选择拒绝收费推车而采取其他的办法,而推车者靠出售劳动力赚钱,不应承受漫天的道德指责。
  
  与救援公司的拖车服务和汽车发动机被雨水泡坏维修的花销相比,推车者的做法,客观上减少了车主的损失
  
  没有这群推车者,车子被困在雪里的车主,通常有两种选择,要么请专业的救援公司来实施拖车服务,要么任由汽车一直陷在雪里等雪化水再开走。(保险公司的免费拖车服务里程较短,且范围受限。)前者需要车主付出高额甚至天价的拖车费,后者则会使汽车的发动机被泡坏。两者都会使车主遭受相当程度的损失,而推车者的做法,客观上减少了车主的损失,本来无可奈何的事情变成了只需花点小钱就可以解决的事情。
  
  在暴雪的状况下户外作业,推车者付出的劳动成本比平时要高很多,车主要维系这种艰辛的劳作,就应该给予经济的激励
  
  11月18日,哈尔滨除了降下大到暴雪,最高气温都不超过零下2℃,还伴有五级大风。在这样的天气状况下户外作业,推车者需要付出的成本自然比平时要高很多,否则车主不必躲在车里而等别人收费来推车。要使推车者付出艰辛的劳作,那么就应该给予经济的激励。弗里德曼在《自由选择》一书中认为:"价格制度的妙处之一是,传递信息的价格也提供刺激,使人对信息做出反应,还提供这样做的手段……价格还提供另外一种刺激,使人不仅按关于需求增加的信息行动,还按关于最有效的生产方法的信息行动。"
  
  雪灾时凭食物是必需品,付出成本未增却"一杯泡面50元",非正常市场交易;暴雪推车劳动成本增加,且车主不是非推不可有得选,即使"推一次50元"也是正常市场交易
  
  2008年雪灾时,许多车辆由于暴雪封路被困在高速公路达数周之久,附近的村民穿梭其中叫卖食物,一杯泡面一度卖到50元。这种哄抬物价的行为,的确是"趁雪打劫"。因为村民在付出成本并未提高情况下,凭借食物是灾民必需品而又没有其他替代品,就将"一杯泡面卖到50元",违背市场交易原则。但是,雪中推车与这完全不同。首先,推车者很容易被替代,如被拖车队伍替代,或者车主选择自己推车;其次,推不推车也不属于基本生活的范畴,不推不会影响到车主的生存,整个交易没有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正常市场交易。
  
  不同于出租车市场加价,对于推车,法律并没有价格规定,因此哪怕推车者收费不是20而是2万也不必被诟病
  
  只要不阻止其他人义务推车和人为制造陷车,推车者向车主提供的收费推车服务就完全是双方自主的民事行为。出租车市场加价有价格规定的,但对于私人领域的推车,并没有价格规定这一说,法无禁止即视同许可。因此,作为双方自主的民事行为,那怕推车者收费不是20元而是2万元,只要车主没有被胁迫,是自愿支付。推车者的行为也不应该被飨之以漫天的道德指责。
  
  主动为被困在雪里的车主推车解困是美德不是义务,要求推车者必须不收费义务推车是道德胁迫
  
  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在他人汽车被困时,公民有义务要推车。主动为被困在雪里的车主推车解困,只能说是一种值得提倡的个人美德,而并不是社会公德,不必将此加诸于整个社会。英国哲学家约翰•穆勒在《论自由》一书中指出,"只要不涉及侵害他人的自由,个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其他人和社会都不得干涉。"既然一个人本可以不推车的情况下帮车主推车解困了,就完全可以获取一定的报酬作为感谢,更何况是在下暴雪的恶劣天气下。如要求推车者必须不收费义务推车,不仅是一种道德胁迫,更是道德暴力。
  
  税收宏观上相当于公民"购买"了政府的服务,政府强征了车主总额可高达车价15%的这税那费,在汽车因不可抗力被困且可能损及公共利益时,却不提供救援的公共服务
  
  购置一辆汽车,车主必须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10%)、车船使用税(最高可达5400元)、交强险(第一年可达1100元,此后年年要交),以及牌号费、验车费、燃油附加税等,还有一些依具体情况而定的进口税费、排号费等,这税那费加起来总额可高达车价15%,作为政府向公民强制征收的货币,税收宏观上相当于公民"购买"了政府的公共服务(政府将税收得到的金钱用于公共服务在内的各项事业)。当汽车遭遇暴雨大雪等不可抗的自然灾害被困,且车子"误"在路上可能影响交通,导致通行效率降低,损及公共利益时,公共服务的"卖家"政府向"买家"车主提供救援本理所应当。美国、日本等有类似的实践,而中国政府却不提供公共服务进行救援。
  
  社会上所谓的救援机构,基本由政府强制指定,提供类似"3公里交6000元拖车费"的天价服务,车主根本没有话语权,只能任其宰割
  
  政府不提供公共服务进行救援,又推给社会上的救援机构,使本应属于公共服务的车辆救援走上了"泛市场化"歧途,还利用行政手段垄断车辆救援市场(很多地方的车辆救援都是由一家或几家救援机构霸占,他们与相关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穿一条裤子),类似于"货车被拖3公里交6000元拖车费"的天价拖车费报道常常见诸媒体。2010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该通知只是针对高速公路上违章车辆的拖移,并且,由《通知》的效力不高,对于肃清"天价拖车费"也收效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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