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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频发终挡不住发财美梦,“金道堂”被查过程探秘
国内新闻 时间:2014-07-03 作者/发布人:科杰在线 点击:1746
一起“金道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近期成为呼和浩特市公众关注的热点。“金道堂”到底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公安部门为什么要对其进行严厉打击?查扣的资产、资金最终该如何处置?民众在投资理财中该如何识别诈骗手段,如何增强防范意识?针对公众就此案最为关注的话题,记者日前进行了深入采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6月10日,“金道堂”案新闻通报会召开。会上通报,5月27日,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天元商厦8楼的回民区钱氏金道堂食品经销部涉嫌非法集资,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初步认定金道堂经销部负责人钱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同时发现主要涉案人员正在向外转移吸收的资金。为了维护群众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财产损失,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公安局专门成立专案组,迅速开展工作,5月30日,市公安局对涉案人员钱某某、齐某某、刘某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6月5日晚,呼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齐某某、钱某某、刘某、刘某某抓捕归案,并冻结、查扣了部分存款和现金,查封了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设在天元商厦8楼的经营场所。
为深入了解“金道堂”的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市工商局的有关负责人。据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科长苏亚铀介绍,虽然“金道堂”具备合法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从目前查证的情况看,它的经营范围已远远超出了其营业执照中所标明的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零售的经营范围。经公安机关查证,它并不是一个单纯以卖产品为主的经销部,而是以200%的高额回报吸引着众多参与者。“金道堂”的销售行为,属于借用经营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严重破坏了我市的金融管理秩序,侵犯了广大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性极大。
据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六大队队长苏晓春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同时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四个要件,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金道堂”的销售行为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发现,钱某某等人对吸收的资金根本就没有用于任何经营活动,返款资金全部来源于参与人的集资款;犯罪嫌疑人钱某某和齐某某还肆意挥霍参与人的集资款,花巨资购买了豪车、名表,给自己和他人购置了大量房产;将资金存入家属和其他人名下。
据苏晓春介绍,鉴于案情重大,目前已对“金道堂”的实际操控人钱某某、齐某某,相关责任人刘某、刘某某、王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进一步查证了集资款的流向和用途。同时,对查扣冻结的资金账户的具体信息与扣押的“金道堂”账目数据进行了比对分析,大致查清了集资参与人的数量和投入资金的总量。近日,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批捕。
●以高回报欺骗伎俩攫取社会可观资金
一家看似经营规模不大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兑现对投资者“投资必赚,绝无亏损”、200%高额回报的承诺呢?投资者真能实现稳赚不赔吗?“金道堂”的欺骗伎俩到底有多高?对社会的危害性到底有多大呢?
其实,“金道堂”的欺骗手段并不高明。苏晓春告诉记者,嫌疑人利用参与人贪图200%高额回报的心态,按时给前期参与人还本付息,形成诚信守约的假象,并且故意设置一定还本付息期限,使集资款有一定量的沉淀。但嫌疑人本身无任何产业再生产,集资款不产生任何利润,返还的本息、产生的成本以及挥霍掉的资金,必然会形成巨大的亏空,这是嫌疑人无力弥补的。这样,经营的时间越长,参与人就越多,最后无法兑现的资金就越多,必将给参与人带来极大的财产损失,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
针对“金道堂”案吸引了众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市金融办副主任李华表示,“金道堂”所强调的“投资必赚,绝无亏损”,和其他非法集资案的欺骗手法一样,总是力图设计出远高于市场平均回报的投资路径,而绝不强调投资的风险因素,这是所有此类案件的共同特征。由于根本无法实现对老客户承诺的投资回报,因此只能依靠新客户的加入来实现。这对“金道堂”的资金流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因此,钱某某、齐某某等犯罪嫌疑人想尽一切办法吸引更多参与者,吸引新增资金的加入,因为蛋糕做大了,不仅攫取的利益更为可观,而且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也大为降低,骗局持续的时间也可大大延长,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就越大。
据苏晓春介绍,由于公安机关行动迅速,及时冻结了嫌疑人用于转移涉案资金的数十个银行账户,防止了上亿元资金的流失。经过调查证实,“金道堂”吸收的资金流向主要有四项,一是用于前期集资参与人的还本付息;二是销售行为的运营成本,包括员工的工资、销售提成、税费和房租等;三是嫌疑人利用集资参与人九个月的还本付息期,瓜分、占有了沉淀下来的大量集资款;四是嫌疑人生活消费和挥霍。
针对目前社会上流传的“‘金道堂’在香港有12亿资产”、“冻结查扣的资金、资产要归公”的说法,苏晓春说,这都是毫无根据的谣传,首先,根据嫌疑人交代和公安部门查实,“金道堂”并无上线投资人,境外也根本没有任何资金和资产。至于冻结查扣的资金、资产,待诉讼终结后,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一并依法进行处置,“归公”这一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目前,公安机关正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案件线索的搜集范围,查明涉案资金走向,最大限度查扣涉案资金、查封涉案资产,努力将涉案群众损失降到最低。公安机关提醒参与者不信谣、不传谣,积极举报造谣及煽动闹事人员,对造谣惑众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社会公众该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呢?李华说,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投资回报率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这也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公众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以免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李华还提醒,公众在投资时还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高额回报;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二是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投资者要清醒地意识到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三是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6月10日,“金道堂”案新闻通报会召开。会上通报,5月27日,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天元商厦8楼的回民区钱氏金道堂食品经销部涉嫌非法集资,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初步认定金道堂经销部负责人钱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同时发现主要涉案人员正在向外转移吸收的资金。为了维护群众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财产损失,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公安局专门成立专案组,迅速开展工作,5月30日,市公安局对涉案人员钱某某、齐某某、刘某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6月5日晚,呼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齐某某、钱某某、刘某、刘某某抓捕归案,并冻结、查扣了部分存款和现金,查封了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设在天元商厦8楼的经营场所。
为深入了解“金道堂”的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市工商局的有关负责人。据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科长苏亚铀介绍,虽然“金道堂”具备合法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从目前查证的情况看,它的经营范围已远远超出了其营业执照中所标明的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零售的经营范围。经公安机关查证,它并不是一个单纯以卖产品为主的经销部,而是以200%的高额回报吸引着众多参与者。“金道堂”的销售行为,属于借用经营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严重破坏了我市的金融管理秩序,侵犯了广大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性极大。
据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六大队队长苏晓春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同时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四个要件,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金道堂”的销售行为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公安机关还发现,钱某某等人对吸收的资金根本就没有用于任何经营活动,返款资金全部来源于参与人的集资款;犯罪嫌疑人钱某某和齐某某还肆意挥霍参与人的集资款,花巨资购买了豪车、名表,给自己和他人购置了大量房产;将资金存入家属和其他人名下。
据苏晓春介绍,鉴于案情重大,目前已对“金道堂”的实际操控人钱某某、齐某某,相关责任人刘某、刘某某、王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进一步查证了集资款的流向和用途。同时,对查扣冻结的资金账户的具体信息与扣押的“金道堂”账目数据进行了比对分析,大致查清了集资参与人的数量和投入资金的总量。近日,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批捕。
●以高回报欺骗伎俩攫取社会可观资金
一家看似经营规模不大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兑现对投资者“投资必赚,绝无亏损”、200%高额回报的承诺呢?投资者真能实现稳赚不赔吗?“金道堂”的欺骗伎俩到底有多高?对社会的危害性到底有多大呢?
其实,“金道堂”的欺骗手段并不高明。苏晓春告诉记者,嫌疑人利用参与人贪图200%高额回报的心态,按时给前期参与人还本付息,形成诚信守约的假象,并且故意设置一定还本付息期限,使集资款有一定量的沉淀。但嫌疑人本身无任何产业再生产,集资款不产生任何利润,返还的本息、产生的成本以及挥霍掉的资金,必然会形成巨大的亏空,这是嫌疑人无力弥补的。这样,经营的时间越长,参与人就越多,最后无法兑现的资金就越多,必将给参与人带来极大的财产损失,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
针对“金道堂”案吸引了众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市金融办副主任李华表示,“金道堂”所强调的“投资必赚,绝无亏损”,和其他非法集资案的欺骗手法一样,总是力图设计出远高于市场平均回报的投资路径,而绝不强调投资的风险因素,这是所有此类案件的共同特征。由于根本无法实现对老客户承诺的投资回报,因此只能依靠新客户的加入来实现。这对“金道堂”的资金流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因此,钱某某、齐某某等犯罪嫌疑人想尽一切办法吸引更多参与者,吸引新增资金的加入,因为蛋糕做大了,不仅攫取的利益更为可观,而且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也大为降低,骗局持续的时间也可大大延长,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就越大。
据苏晓春介绍,由于公安机关行动迅速,及时冻结了嫌疑人用于转移涉案资金的数十个银行账户,防止了上亿元资金的流失。经过调查证实,“金道堂”吸收的资金流向主要有四项,一是用于前期集资参与人的还本付息;二是销售行为的运营成本,包括员工的工资、销售提成、税费和房租等;三是嫌疑人利用集资参与人九个月的还本付息期,瓜分、占有了沉淀下来的大量集资款;四是嫌疑人生活消费和挥霍。
针对目前社会上流传的“‘金道堂’在香港有12亿资产”、“冻结查扣的资金、资产要归公”的说法,苏晓春说,这都是毫无根据的谣传,首先,根据嫌疑人交代和公安部门查实,“金道堂”并无上线投资人,境外也根本没有任何资金和资产。至于冻结查扣的资金、资产,待诉讼终结后,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一并依法进行处置,“归公”这一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目前,公安机关正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案件线索的搜集范围,查明涉案资金走向,最大限度查扣涉案资金、查封涉案资产,努力将涉案群众损失降到最低。公安机关提醒参与者不信谣、不传谣,积极举报造谣及煽动闹事人员,对造谣惑众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社会公众该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呢?李华说,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投资回报率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这也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公众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以免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李华还提醒,公众在投资时还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高额回报;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二是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投资者要清醒地意识到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三是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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