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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为什么不存在强-奸?

个人言论 时间:2010-12-09 作者/发布人:法律学堂 点击:1445

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顾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顺德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佛山首例婚内强_奸案,一审宣判被指控强_奸妻子的李某无罪。(2010年12月7日广州日报)

这一判决引发了市民热议,也再次引发了民众对婚内强_奸这一问题的思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_奸妇女的,构成强_奸罪。而婚内强_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条文中看,现行立法并无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

但从法律解释方法上分析,丈夫不能是强_奸犯罪的主体。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的共同生活义务(广义上的夫妻同居权)。婚姻关系作为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契约,其对夫妻而言都意味着一种承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上的婚内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正因为如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婚内性关系采取保护态度,把非婚姻关系作为强_奸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对婚内强_奸的判例各有不同。婚内强_奸案的“始作俑者”当属王卫明案。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后因矛盾导致感情破裂, 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之诉请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就在这期间,被告人至钱某处拿东西,使用暴力强行与钱某性交,且致使钱某的胸部,腹部等多处地方被咬伤,抓伤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行为已构成强_奸罪,以强_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未上诉。这是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_奸案。

我们看到,这起案件法院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人主动提出离婚且经法院判决同意离婚。

与该案结果差不多的另一案件发生在素有“花鼓之乡”之称的安徽凤阳。1999年1月,安徽凤阳县李某(男)与年仅19岁的吉某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按当地习俗进行了婚礼。但婚礼后的吉某因李某性情粗暴等原因,拒绝与李同房,李某便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吉某发生了性关系。2000年初,在吉某持续不断地控告下,李某被凤阳县公安局逮捕归案。6月6日李某被安徽凤阳县法院以强_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0年的3月 23日,四川省南汇县法院对一起类似上海青浦的婚内强_奸案作出了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一审判决。

这三起典型案例,不仅社会反响强烈,媒体关注有加,而且其中蕴涵的复杂的法律问题,也让司法机关颇费脑筋。案情基本一样,但判决结果迥然有异,实际上从一个层面折射出法院在认定婚内强_奸问题上的两难选择。

同样是“婚内强_奸”,相似的案件,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判决呢?就在于司法的考量对象不同。就我看来,将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丈夫送入监狱并不是解决夫妻关系的惟一和最佳方法,因此动辄司法侍候并不是法律的最佳选择,因此法院出于司法的非罪化、谦抑性角度,判决婚内不存在强_奸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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