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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对城管打骂砸抢行为追责

国内新闻 时间:2011-08-30 作者/发布人:pc354 点击:1036

据《深圳特区报》《南方都市报》报道上周末,《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正式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初审,条例草案将正式明确城管执法范围及相关执法程序。其中,对于辱骂、殴打当事人以及违法损毁当事人物品等行为将被追究行政与刑事责任。

立法明确执法范围

条例草案明确,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而且属于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根据这个原则,草案首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了11项执法职能,包括: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事项,道路、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禽畜屠宰、燃气、文化市场、安全生产、户外广告、教育、校外午托机构管理等方面的部分执法事项。

条例草案要求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语言文明,程序合法,不得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规定,综合执法部门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违法损毁当事人物品的;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财物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等情形,都将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追究刑责。

查封扣押有时限

 

为解决当事人抗拒执法问题,条例草案赋予综合执法部门使用查封和扣押等强制手段的权力,但使用时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使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二是不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在上述第二款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条例草案还规定,城管协管员不能独立执法,只能协助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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