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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院院长拼接裸女照片要挟强-奸23人 含5名幼女
国内新闻 时间:2013-01-07 作者/发布人:科杰在线 点击:1315
一名画院院长利用网络诱骗女性,将受害人头像与裸女照片剪接后相要挟,竟强/奸妇女23人,其中还有5名幼女。昨天,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强/奸多名妇女和幼女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霍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画室老师变身色魔
被告人霍某系定远县人,大专文化,曾就读于浙江美术学院国画专业,毕业后在全椒县开办“儒林画院”任院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批准逮捕。经审理查明,从2005年起到2011年5月案发,被告人霍某通过使用不同的QQ号,先后谎称自己叫“许倩倩”、“霍雪松”、“霍健”、“杨宵”等名字,在网上寻找并添加数十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为其好友,在骗取到女孩的姓名、年龄、住址及学校等真实信息后,霍某以化名身份通过不断发送淫/秽色情内容小说、图片给女学生观看的方式,欺骗、引诱女生跟其进行网上色情、淫/秽内容聊天。
PS裸照胁迫受害人
随后,又发送经其剪接的有受害人头像的裸/体照片给受害人,威胁对方与其见面。受害人被迫与霍某见面,被霍某胁迫带至事先预定好的旅社对受害人实施强/奸。在部分强/奸过程中,霍某还使用数码摄像机对其强/奸过程进行偷拍,并对受害人称“如果敢报案就将视频发到网上和学校。”期间,霍某疯狂作案数十起。绝大部分受害人因受到霍某的威胁而选择沉默没有报警。
法庭另查明,被告人霍某在通过以上方式犯罪的同时,还通过诱骗、威胁、强迫等方式与前来画院学习的部分女生发生性关系。
一审被判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23人28次,奸淫幼女5人8次。其中,犯罪既遂18人26次,未遂3人次,预备7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霍某为达到继续威胁被害人的目的,多次在强/奸被害人过程中拍摄录像。在其强/奸的被害人中,其中有多名幼女、未成年在校学生、残疾人,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霍某已向法庭表示要求上诉。
画室老师变身色魔
被告人霍某系定远县人,大专文化,曾就读于浙江美术学院国画专业,毕业后在全椒县开办“儒林画院”任院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批准逮捕。经审理查明,从2005年起到2011年5月案发,被告人霍某通过使用不同的QQ号,先后谎称自己叫“许倩倩”、“霍雪松”、“霍健”、“杨宵”等名字,在网上寻找并添加数十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为其好友,在骗取到女孩的姓名、年龄、住址及学校等真实信息后,霍某以化名身份通过不断发送淫/秽色情内容小说、图片给女学生观看的方式,欺骗、引诱女生跟其进行网上色情、淫/秽内容聊天。
PS裸照胁迫受害人
随后,又发送经其剪接的有受害人头像的裸/体照片给受害人,威胁对方与其见面。受害人被迫与霍某见面,被霍某胁迫带至事先预定好的旅社对受害人实施强/奸。在部分强/奸过程中,霍某还使用数码摄像机对其强/奸过程进行偷拍,并对受害人称“如果敢报案就将视频发到网上和学校。”期间,霍某疯狂作案数十起。绝大部分受害人因受到霍某的威胁而选择沉默没有报警。
法庭另查明,被告人霍某在通过以上方式犯罪的同时,还通过诱骗、威胁、强迫等方式与前来画院学习的部分女生发生性关系。
一审被判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23人28次,奸淫幼女5人8次。其中,犯罪既遂18人26次,未遂3人次,预备7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霍某为达到继续威胁被害人的目的,多次在强/奸被害人过程中拍摄录像。在其强/奸的被害人中,其中有多名幼女、未成年在校学生、残疾人,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霍某已向法庭表示要求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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