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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绑架9岁男童并撕票只获死缓,检方两次抗诉无作用

热点关注 时间:2013-09-10 作者/发布人:科杰在线 点击:792
小浩的父母抱着孩子的遗像,表情痛苦。京华时报记者裴晓兰摄

  6年前,9岁男童小浩(化名)被人绑架杀害后焚尸,与小浩同村的张立峰被认定是嫌疑人,后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以绑架罪判处死缓,判决理由均提到“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廊坊市检察院两次提起抗诉,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目前,此案正在河北省高院审理。
  
  廊坊中院刑庭庭长昨天称,因一审判决未生效,他们还不能解释判决死缓考虑的具体理由,以免影响二审法院审理。
  
  案情
  
  绑9龄童要6万6
  
  小浩是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位乡北位村人,他的父母均是农民。小浩的父亲张先生告诉记者,小浩是他们唯一的儿子,遇害时9岁,读小学二年级。
  
  2007年5月31日下午1点半左右,小浩和姐姐去上学。下午2点多,小浩一个人又回家取了趟雨伞。张先生说,下午5点18分许,他接到一个陌生号码来电,一名男子说:“你儿子在我们手里,你给我们准备66666元钱,要不然就见不着你儿子了。”对方让他次日将钱送到县城,随后挂了电话。
  
  张先生赶紧报警,家属们开始四处找人。当晚,他们在离北位村约1公里的一个梨窖内找到了遇害的小浩。
  
  同村男青年涉案
  
  大城县公安局勘查现场发现,小浩的双手、双脚被捆绑,身体部分被烧焦。
  
  尸检报告显示,小浩的尸体“符合死后焚尸,系生前被他人闷捂口鼻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小浩胃内容物的征象分析,推断其死亡时间为饭后约2至3小时。
  
  案发后,大城县公安局经技术侦查,发现给小浩的父亲打勒索电话的手机,是村里一名姓王的男子持有。但王某说,案发当天下午,他的小舅子张立峰将他的手机拿走,次日早晨才归还。
  
  张立峰随后被控制,1988年2月出生的他当时19岁。2007年6月2日,张立峰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
  
  供述称为钱绑孩子
  
  张立峰在公安机关曾供述,他想绑架小浩弄点钱花。案发前几天,他发现都是小浩的姐姐送其上学,都路过他家门前。
  
  案发当天中午1点30分许,他见小浩和其姐姐从他家门口过,就在后面骑摩托车尾随。因为学校还没开大门,小浩就在大门附近玩,随后又往家的方向走,到家拿了一把雨伞后出来。
  
  张立峰说,他随后以送上学为名将小浩骗上摩托车,将小浩带到了双庙村北边的梨窖。进梨窖后,他用一件上衣蒙住小浩的头部,用塑料绳绑住小浩的手腕和脚腕。因小浩老叫,他就用毛巾塞住小浩的嘴。孩子被残忍杀害。
  
  2008年3月10日,张立峰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廊坊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多份证据驳翻供
  
  案件开庭时,张立峰翻供称自己没有绑架,其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
  
  而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张立峰供述中所称用来蒙住小浩脑袋的上衣,经过张立峰的女朋友辨认是她的衣服,在张立峰家放着,且张立峰在案发当天下午4点左右,用其姐夫王某的手机号给一个姓焦的男子发信息,证实当时王某的手机确实为张立峰持有。焦某证言说,当日下午5时许,张立峰找他借了摩托车和50元钱。
  
  而一家通讯商店的老板娘证实,当日下午5时许,有个20岁左右的小伙子到店里买了一张联通手机卡,并让马上开通说有急用,这个号码,就是给张先生打电话的绑匪号码。老板娘辨认,张立峰有点像买卡的人。
  
  张立峰曾经供述,他借了50元钱就直奔通讯商店买了联通手机卡。
  
  争议
  
  两次判死缓两次抗诉
  
  2011年12月16日,廊坊中院认为张立峰构成绑架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认为,张立峰将小浩骗至梨窖,闷口鼻致其死亡,但未认定张立峰焚尸。
  
  判决后,张立峰上诉。廊坊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称廊坊中院判决量刑错误。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检方认为,张立峰拒不认罪且无任何从轻、减轻情节,廊坊中院对张立峰适用死缓不当,“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2年4月24日,河北省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2012年6月25日,河北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今年6月13日,廊坊中院又以绑架罪判处张立峰死缓,判决又提到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6月27日,廊坊市检察院又提出抗诉,认为对张立峰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立峰也提出上诉。
  
  昨天,河北省检察院控告申诉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廊坊市检察院的抗诉书已经交到省检察院,河北省高院已经受理案件,省检察院正在审查是否支持抗诉。
  
  昨天,廊坊中院刑庭庭长王旭表示,死缓判决考虑到案件的哪些具体情节,因一审判决没有生效,还不能解释。王旭透露,此案从侦查阶段就有一些疑惑的问题,审理过程中,法院数次建议检方补充侦查。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都是以庭审查明的证据为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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