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媒体报道过多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最近,家住合肥市瑶海区的杨女士来电反映,她也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而且一拖就是一年多,到现在,自己的钱没了,房子也没见着,这让她心力交瘁。
事情还要从一年前说起。2015年3月,62岁的杨琳跟儿子朱晋决定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学区房。当年3月底,杨琳通过中介相中了位于庐阳区的元一滨水城一套面积112平米的二手房,房屋总价为104万元,一次性付款。3月29号,买卖双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杨琳给了对方两万元定金。
买卖双方约定在2015年4月15号前,杨琳将剩余的102万元存入托管账户,并在当日办理存量房转移手续。然而,合同签了没几天,卖方突然变卦,让杨琳加1万块钱,否则就不同意卖。合同已经签定,而且注明了房价,临时加价,杨琳一时无法接受。眼看就过了约定的4月15号办理期限。因为已经卖掉了自己的房子,杨琳只好委曲求全,同意补给对方5000元,并约定五天后去办理过户。
一周之后,卖方第二次变卦,她以小孩需上学为由,要到8月15号才能过户给杨琳。不过这一次,卖家同意杨琳可以先搬进去住,杨琳母子俩又一次妥协了。
怕卖方还要反悔,杨琳决定和她签订一个协议,然而就在此时,卖方又要求再支付40万元现金。杨琳觉得,卖家三番五次改变主意,并不诚心卖房,于是聘请律师,将卖家起诉至法院,并申请保全了元一滨水城的这套房产。
一而再再而三改变主意,究竟是为什么呢?记者在合肥市元一滨水城,找到了卖家郑师傅。
郑师傅告诉记者,按照合同约定,2015年4月15号前,买家就应该将剩余的102万元房款存入房产局的托管账户,但买家并没有如约履行,因此是买家违约在先。而杨琳却表示,因为卖家临时加价,才导致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付款,责任不在自己。
郑师傅还表示,他卖这套房子是为了换另外一套大房子,他也几乎是同时与别人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由于杨琳没有如期付款,所以他也没买到房子。
去年7月份,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案。9月份,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原被告双方要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今年5月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主文不明,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庐阳区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