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热点关注 >> 浏览文章

男子压白线行驶被罚款扣分,上告法院后胜诉

时间:2016-08-19 | 栏目:热点关注 | 来源:不详 | 编辑:蝌索窝pc354.com | 点击:920 【点击复制链接】

  长春市民王某某在道路行驶中跨越路面上的车道分界线即“白实线”,受到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王某某以违反交通法规是为了合理避让车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该案,二审认定王某某的申辩理由成立。
 
  驾车跨越同向车道分界线
 
  当事人以合理避让为由提起诉讼
 
  2014年3月27日13时23分,王某某驾驶轿车在长春市安达街与德惠路交会由南向北行驶近路口时,左前方有一白色车辆驶出,为避让该车王某某跨越同向车道分界线。吉林省长春市交通警察支队某交警大队根据高清摄像头拍摄的照片,依据道路交通法规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王某某不服,向长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驾驶车辆在行进路口时,跨越同向车道分界线进行变换车道行驶的行为属于“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避让违章车辆减少交通事故
 
  二审法院采纳上诉人申辩理由
 
  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王某某称交警部门在一审庭审中提供的高清照片显示,自己车辆前方不足十米处有违法车辆闯红灯突然驶来,可以证明自己当时的行为属避让违章车辆。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交警部门提供的高清摄像照片显示,当时上诉人王某某沿安达街直行的路况是:1.交叉路口的两条车道均允许直行车辆行驶,行驶车道前方无障碍,上诉人王某某直行可顺利通过交叉路口,没有变更车道的必要。2.上诉人王某某沿安达街行驶至德惠路交会时,其车辆左前方十字路口处有一白色车辆驶出,王某某变换车道行驶有效防止了与该车发生碰撞。王某某变更车道时,两车道内均无其他车辆行驶,故其变更车道未影响其他车辆安全行驶。
 
  依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主张变更车道是为了避让违章车辆,不是故意违反交规变更车道的申辩理由成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驾驶人进行避让和采取制动措施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属于合理措施,交警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长春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法官后语】
 
  立法宗旨有为民之意
 
  上诉人避让行为有合理性
 
  长春中院行政审判庭法官高婧明认为,本案需要厘清的问题有三:一是上诉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主观目的问题;二是上诉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避让车辆是否为当时的路况条件所允许的问题;三是交警部门对上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是否听取以及采纳了其陈述和申辩理由的问题。
 
  首先是目的的正当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均有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之意。本案中,上诉人面对交叉路口处突然出现车辆而采取避让措施,目的系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并非故意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交警部门应考虑其主观目的具有正当性,结合法律的立法宗旨,不予行政处罚。
 
  其次是行为的合理性问题。上诉人在合理避让车辆进行变换车道行驶之前,充分考虑了交通路况,即变换车道的行为不会影响其他车辆的行驶安全,而且能够有效防止其与突然出现的车辆发生碰撞,其避让行为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再者是处罚证据的充分性问题。交警部门提出上诉人可以采取制动方式避让前方车辆,而非变换车道行驶的要求过于苛刻。被上诉人不能够提供上诉人的车速、前方出现车辆的车速以及二车之间的距离等证据,以证明在当时紧急条件下,上诉人采取制动或者其他方式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进而证明其处罚行为具有合法性。交警部门在缺乏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不采纳上诉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违反了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