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涉嫌受贿80多万元的指控,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徐某某称,那些送钱人在给他送钱时大多是背着他放在他包里或烟、酒、茶叶的袋子里,当时他不知道,回家后发现想退还但最终没有退。因犯受贿罪,徐某某近日在包河区人民法院获刑。
招标文件电子版提前送人
徐某某是合肥市长丰县人,原来是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下称重点局)聘用人员。
检方指控,徐某某在合肥市重点局水环境处工作,并在负责合肥市部分河道治理和排水管网、污水处理等工程建设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施工单位人员财物。
2010年上半年,安徽某建设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周某,提前从徐某某处获得合肥市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招标文件电子版,后该公司顺利中标。周某为感谢徐某某对其中标的帮助,在项目部办公室送给徐某某5万元现金。
合肥市望塘污水处理厂二期配套管网工程、二十埠河上游河道整治工程二标段的工程,均由潘某某负责现场施工,潘某某为感谢徐某某对其的关照,分别在两个工程项目部,送给徐某某6万和2万元现金。
补一个签字受贿二十万元
板桥河上游东西支河道综合治理工程二标段、九里沟积捞点治理工程上,负责人王某某为工程变更及感谢徐某某的关照,送给徐某某总计29万元现金。
2015年3月,徐某某负责的二十埠河东支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进入绿化阶段,某公司经招投标成为合肥市重点局采购绿化种植土的定点单位,某公司为绿化工程供应泥炭土。某公司将泥炭土送至施工现场后,由供货、监理、施工三方清点数量并在进场签收表上签字,要经徐某某签字认可后,方能与合肥重点局结算货款。
同年7月,徐某某自合肥市重点局水环境处调至滨湖建设处,此前某公司送货至施工现场的进场签收表徐某某均未签字确认。为了顺利让徐某某补签,某公司副经理随后在滨湖春天小区南门送给徐某某20万元。
嫌犯辩称收钱当时不知情
公诉机关认为,徐某某受合肥市重点局的委托,从事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合计83.5万元人民币,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徐某某提出,对方给钱时大多是背着自己放在其包里或烟、酒、茶叶的袋子里,当时不知道,回家后发现想退还但没有退。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中标、工程施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83.5万元,构成受贿罪。其中10万元属于向他人索贿。据此判决,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