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热点关注 >> 浏览文章

请记住这个饮料品牌:消费者因一句差评被刑拘

时间:2017-01-19 | 栏目:热点关注 | 来源:不详 | 编辑:蝌索窝pc354.com | 点击:754 【点击复制链接】

  2016年10月8日晚,作为江苏淮安某驾校教练的刘春林,和准备参加驾考的学员邓某川和李某入住一招待所。发觉肚子饿了后,刘春林买了“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但吃的时候发现果粒嚼不动,抱怨该饮料会“吃死人”。这个过程被一位学员录下视频,并放到驾校内部群里传开。福建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批捕刘春林等人。(1月18日《华商报》)
 
  被抓 需要一个解释
 
  抱怨饮料“吃了要死人”被抓,当事人的妻子至今没想通,想必没想通的人还有不少。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刘春林因为抱怨饮料里的果粒拽不断,“吃了要死人”的视频被传上网,就被逮捕了,理由就是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所谓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由此可见,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基本点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捏造”和“散布”二者缺一不可。如果商品确有问题,消费者提出批评,哪怕这种批评对企业带来负面影响,造成严重损失,消费者也不应因此获罪。
 
  是否涉嫌触犯法律,应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才能令人信服。就如刘春林几人的行为,是不是真的“无中生有、凭空虚构事实,并将其捏造的虚假事实以各种形式在社会公众中宣传、扩散,对商家的商品声誉造成损害”,需要进行更加审慎的判断。只有让民众知道抱怨饮料被捕的逻辑,让民众明白批捕经得起任何检验,没有什么“莫须有”的主观认定,而是法治,绝非人治,即使被批捕,当事人肯定迟早会想通,民众肯定也会想通理解。
 
  但如果毫无解释,只是因为抱怨饮料“吃了要死人”,就获罪被抓,不禁让人有以牙还牙打击报复地方保护主义作怪的怀疑。孰是孰非,人们希望政府部门要以法治思维责任意识民生情怀推动问题解决,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童其君
 
  公关 有更好的办法
 
  从视频画面中看出,刘春林是在求证“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里的果粒拽不断,随口报怨该饮料会“吃死人”的。其中,有两种可能:一是“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里的果粒的确有问题,二是刘春林对“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里的果粒拽不断存在误解或认知缺陷。但不论刘春林的求证是否准确、科学,涉事企业急于报警抓人,都让普通消费者无法释然。
 
  涉事企业其实可以采取更温和而又能扩大企业知名度的方式回应消费者的质疑。比如,说明“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里的果粒所以拽不断的原因,指出椰果肉与其他水果的不同,让消费者相信果粒拽不断是可以通过咀嚼处理的。这就使消费者的质疑和抱怨失去了可信度,还能通过媒体做一次免费宣传。如果能让食监部门做这件事,就更权威、效果更好了。
 
  当然,涉事企业报警也会扩大知名度,只不过消费者对果粒拽不断的道理仍然费解。由于消费者对当事人被抓的命运易产生本能的相怜心理,还能激起内在的不服与抵制,影响企业的信誉与产品的销售。企业与消费者本是一根藤上的两支花,企业维护自己的主权,捍卫产品的信誉,应顾及消费者的感受。心里没有消费者,却让消费者买企业或者某商品的账,是不合情理的。
 
  尽管事情的结果仍有待司法部门的进一步调查、审理,但消费者对购买的食品问题提出质疑并吐槽,并不会因此停止。刘春林等人被抓,倒是提醒人们谨慎说话。这对提高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都不是什么好事。 卞广春
 
  ●三言两语
 
  差评成了造谣,这其中的道理是什么?——本色
 
  如今的买家秀为何变得如此有风险了?——李华
 
  不过是一件小事,科普一番也是能解众惑的,粗暴的一抓了事,实在不尽情理。——张凯
 
  如果不许批评,赞美有什么意义,就这样的做法,我也给这家饮料差评。——锋升
 
  消费者不能给消费品差评,多么可笑的事情。——兰心
 
  商家报案,说明法治意识提升了,但似乎情商不高,容易被怀疑私下有黑幕。——王玫
 
  原本简单的一件事情,变得这么复杂,原因值得思考。
 
  ——开朗
 
  事实 需要更多证据
 
  从目前情况看,福建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批捕刘春林等三人,于情于理于法都有点说不过去。
 
  一情。刘春林之所以会说“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会“吃死人”,前提是基于“果粒嚼不动”“两手拉拽果粒不断”的事实。至于说“会‘吃死人’”不过是一句气话,或者是一句“抱怨”,当属于人在不如意时的一个正常反应,或当属于“人之常情”。
 
  二理。如果饮料中的果粒嚼不动和拉拽不断属实,说明“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存在质量问题,起码产品存在一定的缺陷。作为消费者的刘春林抱怨几句,发个牢骚,也是有“理”在先,当不属于无中生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三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只有“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才应予立案。由此可见,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必须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所以说,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批捕刘春林等三人,还需要拿出更多令人信服的有力证据来。
 
  姚明胜
 
  维权 消费者也有权
 
  在涉事企业报案后,警方对刘春林等三人进行了抓捕。如果此事真像刘春林妻子所言,仅只是刘春林在喝了该饮料后,表达了个人对这一消费品的好恶,那这只能算是消费者给的“差评”,是消费者在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并没有捏造事实,不应承担责任。将刘春林等人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批捕,就显得有些小题大做,甚至涉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名誉权等权益。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刘春林等人录制“诋毁”自己的视频,而且广为传播,这对企业的声誉会造成一定影响。现实中,也确实有一些消费者采取过激的维权方法,致使企业声誉受损,企业因此产生提防之心也可以理解,但不能因此就轻易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晋江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林文伟称,按正常程序,刘某等可能面临判刑。不说三人的行为可能仅只是对所消费商品给“差评”,根本算不上犯罪,而就算三人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要看到,损害商品声誉罪也仅是一种轻微犯罪,三人需要承担的应该主要是民事责任,为何办案民警称他们要面临判刑?从报道中来看,刘某等三人在此次事件中,并非受雇于人,也很可能并没有主观恶意,除了刘春林,其他两人还是自己到派出所投案,综合以上诸点,他们就算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也应得到从轻处理。
 
  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对待犯错的公众,如果表现得“过激”,那与那些消费者过激的不当维权行为如出一辙,也都不利于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与法治环境;而相关部门掌握公权力,如果“过激”执法,带来的危害也比普通人要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