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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世 妻子欲查公司账簿被拒

时间:2017-03-09 | 栏目:热点关注 | 来源:不详 | 编辑:蝌索窝pc354.com | 点击:758 【点击复制链接】

  去年7月,田女士到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称桥头某公司是她丈夫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其丈夫占有50%的公司股份。
 
  田女士称,2014年11月9日,其丈夫张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她及时将此事告知了公司及其他股东。此后,公司及股东对于田女士继承张先生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一事也没有提出异议。但是,公司后来并没给她股东分红。她多次主张知情权,要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其他股东拒不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田女士还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公司提交了书面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也一直未得到答复。
 
  田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提供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供其查阅、复制,并提供会计账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供其和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
 
  对于田女士的主张,公司方面辩称,张先生因交通事故身亡,他的合法继承人有4人,即其父母、妻子和儿子,这4名合法继承人并未就张先生的股权如何继承达成协议并通知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公司亦没有将新的股东名字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此,田女士并非公司股东。就算田女士是股东,她也仅仅可以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不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更无权委托第三人来查阅公司资料,因为这些资料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外泄。
 
  法院判妻子继承股东资格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因此,继承人继承逝者的股东资格拥有的是完全股东权利,其中包括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及享有法律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股东权利。
 
  法院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因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应以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为前提,因此仅仅以公司未进行变更登记作为抗辩田女士继承股东身份的理由,对继承人有失公平。
 
  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公司章程若无相反规定 亡者股东资格可“自然继承”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相反的规定,合法继承人继承了股权就等于继承了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
 
  法官建议,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股东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继承人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关键的就是要求公司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股东变更登记,以公示自己的股东资格。“假如公司方不予配合,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此外,上述法官表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书面向公司提出请求,说明目的。如果公司认为股东的查阅行为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公司是否应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