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莱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撤销婚姻登记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依法撤销被告人王某和李某的婚姻登记。2014年11月,刘某不服某市民政局对王某、李某婚姻行政登记一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刘某与其男友到婚姻登记处准备登记结婚时,发现自己的婚姻状况为“已婚”。
经查询得知,王某冒用刘某的姓名和身份资料与李某登记结婚,造成刘某无法正常办理结婚登记。
经调查,刘某与王某系同村村民,2012年12月,王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冒用刘某的个人身份资料与李某到莱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该市民政局在行使婚姻登记管理职权上存在过失,其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予依法撤销。莱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在婚姻登记中,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审查确认。王某信息均为冒用刘某的信息。该市民政局据此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因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