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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自有住房超2年即可免税卖

时间:2015-03-30 | 栏目:热点关注 | 来源:不详 | 编辑:蝌索窝pc354.com | 点击:1374 【点击复制链接】

  科杰在线pc354获得的最新通知:国家税务局今日出台新政,自有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只要超过2年即可免税,在这之前是5年,对于二手房市场将是个利好消息,预计会有大量二手房入市销售。这难道是鼓励炒房的节奏吗?或是从侧面印证现在房子是真不好卖?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对于目前国内的高房价,央视名嘴白岩松在本月26日曾说过这样一段话:从经济全球化谈起,两人感慨起当下中国年轻人对买房的渴求。陈文茜调侃道:“傻瓜才在现在买房子。全球每一个地方都在骂高房价,年轻人租房子的有福了,但买房子的人‘傻了’。你们有青春,不是非有一个房子不可,等房价跌下来那一天再去买房子,我买房子那一年45岁。”白岩松透露在有第一套房子之前他搬了8次家,超过30岁才享受福利分房,“排到我的时候,房管处的人说可能朝向糟糕,不是朝西就是朝北。我说‘没关系,朝下都行’。”白岩松称中国大陆年轻人买第一套房子的年龄约在27岁到29岁之间,“这太神奇了!美国、德国、日本、英国都做不到。”白岩松在报纸曾看到一对外地人北漂,结婚时在京买房的代价是,两人在农村的父母把家里房子卖掉,换了一个小的,“我说了两个字——混蛋。”
 
  去年的11月,有媒体就曾经猜测过会有这样的结果,没想到半年不到的时间,政策就真出来了,请看摘录的报道内容:有财经媒体从财政部权威人士处获悉,财政部税政司为某项课题研究,召集北京大型二手房中介召开座谈会,调研北京地区住房市场状况,参会的公司包括中原地产、链家地产等。
 
  在40多个城市纷纷松绑限购、央行住房信贷新政颁布和购房补贴来袭的背景下,上述消息加剧了二手房交易营业税调整的猜想。
 
  中原集团首席运营官李文杰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平时这种调研特别多,自己不觉得这种调研后政策就调整或不调整。不过,他认为,清理和优化过去五年房地产行政干预政策是大趋势,以后楼市价格将更多地利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由目前满5年免征调整到2年也是有可能的。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卖掉住房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1999年,为配合当时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国家出台优惠政策(财税【1999】210号),个人购买并居住锚点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且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家频繁调整二手房交易税。2005年,国家为遏制投机炒作,稳住房价,将前述免征营业税期限“一年”调整为“两年”。200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将免征期限由“两年”调整为“五年”。2011年1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在免征营业税期限五年的基础上,将此前的二手房销售总额差额计征改为全额计征。
 
  李文杰告诉本报记者,近些年北京的二手房市场比较稳定,每年交易套数稳定在15万套左右,除了个别月份因为限购政策出台、税费调整等政策性因素影响外,全年交易量基本稳定。
 
  他认为,如果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的免税期限由五年再调整为2年,意味着减税,也就有更多房源释放,会在短期内刺激楼市。但是从长期来看,北京楼市需求稳定,减税政策不会带来太大影响。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2号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文次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